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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劉宇霖

  • 當事人
    柯文昌即普訊柒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柯文昌即普訊柒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普訊柒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柯文昌為普訊柒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普訊柒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普訊柒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柯文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柯文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保管簿冊明細、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2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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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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