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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
    胡玉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玉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倢諾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督促程序適用 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薪資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 內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該裁定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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