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胡玉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倢諾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督促程序適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薪資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該裁定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