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陳淑涵、發現台灣有限公司、張憶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發現台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憶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隔間壁貼新臺幣參萬元之部分,因債權人陳明付款憑證已遺失,致本院無從認定此筆債權確實存在,故請求新臺幣參萬元之部分並無依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