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
- 聲請人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6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泉、林德發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5月21日 未記載 800,000元 002 春福交通有限公司、陳清泉、林武祥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7月8日 未記載 2,000,000元 003 偉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正璧、簡寶鏡、簡阿樟、陳清泉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3月21日 未記載 1,000,000元 004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泉、陳重為、洪見業 臺北市 84年11月9日 未記載 1,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