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代理人
李郁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台幣) 001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泉、林德發 台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5月21日 未記載 800,000元 002 春福交通有限公司、陳清泉、林武祥 台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7月8日 未記載 2,000,000元 003 偉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正璧、簡寶鏡、簡阿樟、陳清泉 台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3月21日 未記載 1,000,000元 004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泉、陳重為、洪見業 台北市 84年11月9日 未記載 1,30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9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