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4號
- 聲請人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代理人
- 李郁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台幣) 001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泉、林德發 台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5月21日 未記載 800,000元 002 春福交通有限公司、陳清泉、林武祥 台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7月8日 未記載 2,000,000元 003 偉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正璧、簡寶鏡、簡阿樟、陳清泉 台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3月21日 未記載 1,000,000元 004 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泉、陳重為、洪見業 台北市 84年11月9日 未記載 1,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