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2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徐利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11年度國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國字第2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11年度國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