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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42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李彥川
被告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
法定代理人
彭英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琬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菱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陳世鋒
訴訟代理人
楊沛勳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翠雲為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蘇建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11年度國字第42號國家賠償等事件判決前之民國112年1月31日變更為莊翠雲,有被告提出之任命令可稽,莊翠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4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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