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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訴訟代理人
洪璋億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佳憶律師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353萬381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已繳納裁判費13萬1152元,現擴張請求為1367萬6058元,及其中1353萬381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餘14萬2241元均自民事訴之聲明更正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5萬884元,尚不足1萬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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