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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1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7萬6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6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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