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翔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翔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