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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陳智暉石珉千

111年度救字第1828至1834號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案號如附表B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如附表B欄各編號所示聲請再審事件(下合稱各聲請再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各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再審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A:本件案號 B:聲請再審事件案號 01 111年度救字第1828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0號 02 111年度救字第182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1號 03 111年度救字第183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2號 04 111年度救字第183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3號 05 111年度救字第183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4號 06 111年度救字第183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5號 07 111年度救字第183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828至183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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