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彥君

聲請人
買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姜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59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姜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主張其為低收入戶,無力支出該訴訟費用等情,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股票,且其於109年間之收入僅有新臺幣(下同)6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見救字卷第9、11頁),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近3年財產所得歸戶資料核閱無誤(附於救字卷後證物袋);另聲請人開立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中正路郵局尾碼937號帳戶截至110年3月21日之餘額僅不足佰元(見救字卷第31頁),並曾受領臺北市士林區公所核發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之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見救字卷第39頁),衡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堪認聲請人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