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程耀輝、郭明鑑、黃碧娟、李增昌、周添財、翁健、丁予康、童兆勤、鄭明華、劉五湖、洪主民、莊仲沼、平川秀一郎、曾慧雯、石發基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怡玲、蘇志成、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偉成、羅苙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戴振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被告劉永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永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戴振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永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裁定 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消債抗字第20號、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107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1號、108 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潘惠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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