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楊文禮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楊孟青
- 被上訴人
- AW000-A110153(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王羽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上字第3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