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張振盛
- 被上訴人
-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本院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4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