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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賴錦華賴淑萍李桂英

聲請人
邱裕鈜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9日、109年7月6日、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18日、110年5月3日、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案各次辯論程序期日所進行之真實及全部進行情形,爰聲請准予交付本案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請求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