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洛綾、吳文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張洛綾 被 告 吳文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巧東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代表人「張洛綾」印章即巧東風公司之公司登記印鑑及負責人印鑑各一枚返還予原告,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如不能查報上開價額,則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