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5號
- 原告
- 吳秀倪
- 被告
-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貳拾捌萬零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