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