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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