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0號
- 原告
- 深圳華菱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曄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8,269.81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505換算,為新臺幣2,544,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