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冠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3號 原 告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發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鼎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5,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