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44號
- 原告
- 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尚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寵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