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
- 上訴人
- 韓宏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豪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5月4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上訴期間自送達發生效力起算,並無在途期間應予扣除,應已於111年5月24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6月1日始向本院具狀表明對於判決不服,此有本院收狀章上日期可資證明,堪認上訴人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應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