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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雅瑩

上訴人
韓宏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豪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5月4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上訴期間自送達發生效力起算,並無在途期間應予扣除,應已於111年5月24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6月1日始向本院具狀表明對於判決不服,此有本院收狀章上日期可資證明,堪認上訴人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應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 陳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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