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美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