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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鈺琅林修平郭子彰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9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57頁),惟原告迄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9-63頁),揆諸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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