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9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57頁),惟原告迄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9-63頁),揆諸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