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92號
- 原告
- 林秀麗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天福律師
- 被告
- 袁勝軍
袁健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林天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 林天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