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白彥倫
- 被告
- 和興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留哲夫
- 被告
- 山水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啟豐
- 被告
- 仁普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石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興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6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