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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即原告
劉中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趙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審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以原判決附件二所示方式回復上訴人之名譽。經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45萬元之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另對被上訴人請求以原判決附件二所示方式回復上訴人之名譽部分,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75元(計算式:7,275元+4,500元=1萬1,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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