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中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趙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審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以原判決附件二所示方式回復上訴人之名譽。經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45萬元之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另對被上訴人請求以原判決附件二所示方式回復上訴人之名譽部分,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75元(計算式:7,275元+4,500元=1萬1,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