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琮方
- 訴訟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於民事訴訟法修正前繫屬,依照修正前之規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3,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