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泰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美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73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前經本院於111年9月3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1,519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23萬1,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