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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7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溫祖明蕭涵勻林承歆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泰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美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73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前經本院於111年9月3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1,519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23萬1,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7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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