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姵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志宏、吳啟瑞、萬慶隆組成之合夥團體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萬5,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6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志宏、吳啟瑞、萬慶隆組成之合夥團體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萬5,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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