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郭春連
徐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岳修因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
上訴人即
徐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岳修因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