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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

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被告
郭春連

徐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岳修因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9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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