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1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茂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偉國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瑪 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5,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7,63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