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勵宏 羈押於法務部○○○○○○○○
黃俊閎
周承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訴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周勵宏與被上訴人黃俊閎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97,137,909元;被上訴人周勵宏與被上訴人周承蓁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600,000元、美金519,000元...」。其訴訟標的美金519,000元部分之價額,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7.91折算新臺幣為14,485,290元,加計97,137,909元、600,000元,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共112,223,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9,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