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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周勵宏 羈押於法務部○○○○○○○○

黃俊閎

周承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訴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周勵宏與被上訴人黃俊閎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97,137,909元;被上訴人周勵宏與被上訴人周承蓁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600,000元、美金519,000元...」。其訴訟標的美金519,000元部分之價額,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7.91折算新臺幣為14,485,290元,加計97,137,909元、600,000元,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共112,223,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9,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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