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喜美、王陳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 原 告 王喜美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王陳明珠 王忠和 王丁輝 王介五 王秀英 許王玉慧 翁志誠 翁崇彬 翁碧霞 翁翠霞 廖宗琦 廖淑容 廖淑婷 廖美智 廖美雲 陳周美捉 陳俊嘉 上十七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陳重吉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 被 告 何輝煌(即廖美萩之承受訴訟人) 何明捷(即廖美萩之承受訴訟人) 何翊芯(即廖美萩之承受訴訟人) 何翊芸(即廖美萩之承受訴訟人) 廖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德深所遺如附表壹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壹「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貳「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遺產 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於 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德深之遺產,原列廖美萩為被告,惟廖美萩於112年1月30日死亡,故原告於112年7月26日具狀追加廖美萩之繼承人即其配偶何輝煌,及其子女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為被告,程序即無不合。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又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就被繼承人陳德深所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編號所示遺產准予分割為分別共有(見本院卷一第13、27至33頁),嗣於112年11月1日以民事準備書(三)狀請求就附表壹之一不動產部分所示遺產,按附表貳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其餘遺產則按附表貳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核屬就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予以變更,依上開說明,係屬補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被告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德深於78年8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壹所示遺產,因其無配偶、子女,且其父陳庚新、母陳蔡留均已死亡,於繼承發生時其繼承人為訴外人即其長兄陳德仁(104年6月15日死亡)、四姊王陳好完(108年8月27日死亡)、五姊陳錦格(90年7月1日死亡)、六姊廖陳錦香(88年6月3 日死亡),與被告即其八姊王陳明珠共5人,應繼分各為5分 之1,而陳德仁、王陳好完、陳錦格、廖陳錦香於繼承發生 後已死亡,就該4人之應繼分所得遺產由其各自之繼承人繼 承;就陳德仁部分,由被告陳周美、陳重吉、陳俊嘉3人再 轉繼承,應繼分各1/15;就王陳完好部分,由原告王喜美、王忠和、王丁輝、王介五、王秀英、許王玉慧6人再轉繼承 ,應繼分各1/30;就陳錦格部分,由被告翁志誠、翁崇彬、翁碧霞、翁翠霞4人再轉繼承,應繼分各1/20;就廖陳錦香 部分,原由被告廖宗琦、廖淑婉、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美雲、廖美萩7人再轉繼承,應繼分各1/35,惟廖美萩 於起訴後之112年1月30日死亡,而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4人復為再轉繼承,公同共有廖 美萩之應繼分1/35;故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兩造共計24人,其應繼分如附表貳所示;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壹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王陳明珠、王忠和、王丁輝、王介五、王秀英、許王玉慧、翁志誠、翁崇彬、翁碧霞、翁翠霞、廖宗琦、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美雲、陳周美捉、陳俊嘉、何輝煌、廖淑婉等19人部分:均表示同意原告主張。 ㈡被告陳重吉部分:同意分割,就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壹所示沒有意見,但就分割方法部分,遺產中之不動產及股票應採變價分割,存款及債權則採原物分割等語置辯。㈢被告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部分:僅與被告何輝煌共同出具陳報狀表示承受訴訟,及其後將以協議分割方式分割廖美萩之遺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43頁),此外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餘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561頁、本院卷三第84、151、152、154頁,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被繼承人陳德深於78年8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壹所示遺產 ,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貳所示。 ㈡附表壹之二、存款及五、債權部分所示遺產,以原物分割為分割方法。 ㈢上開事實,並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二親等親屬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書、逾期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相關附件、地籍及建物謄本、本院拋棄繼承備查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79遺稅字第13086號遺產繳清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 擔保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112年9月13日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20026369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2年9月22日南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22007960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7至106頁、第135至274頁、第281至319頁、本院卷二第9至53頁 、第217至281頁、第327至373頁、第503至548頁、本院卷三第35至68頁、第87、91頁),以上各情,堪以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 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時,除因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如供 共有人為道路使用)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始 得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同條第4項)。上開分割共有物之規定,依民法第1151條、 第830條第2項規定,於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準用之。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先例、82年度 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復按請求分割遺產,固係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然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德深所遺如附表壹所示遺產,為兩造所不爭執,又附表壹之二存款部分編號20至25所示帳戶金額,則應以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函覆於112年11月2日即同年月7日 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前之各該帳戶金額,為前揭各該帳戶已發現並確定之遺產金額,而有該銀行112年11月9日(112)星展 消帳發(明)字第01884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65、167頁),併此敘明;現因兩造未有分割協議,且上述遺產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院斟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兩造就遺產分割方法之意見,其中被告陳重吉固答辯有關附表壹之一不動產及三、四股票部分所示遺產,以變價分割為分割方法等語,惟除陳重吉外,其餘被告均同意原告所主張原物分割之分割方法(見本院卷三第84頁、第151至152頁),故本院參酌本件遺產現狀以及全體繼承人之主觀意願,兼衡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同屬分割遺產之方法之一,而股票以原物分配亦無何不便利之處,亦無涉於所有權及使用現況之變動,而能兼顧全體繼承人之最大利益,全體繼承人並因分割而可單獨處分其取得之應有部分,或就其應有部分設定負擔,是以原物分配之方式而為分割,應屬妥適並能周全附表壹所示遺產完整使用之整體社會經濟效益;又廖美萩之繼承人即被告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均表示就其等可得分配廖美萩所獲被繼承人遺產之1/35應繼分部分,由其等嗣後再為遺產協議予以分割,而先維持公同共有,且為原告及其餘被告所不反對,是兩造就此部分既有共識,本院自應加以尊重;是認被繼承人陳德深之遺產應依附表壹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配之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 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貳「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而符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壹:被繼承人陳德深之遺產 一、土地部分: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4 1/4 399,000元 1.由除2.外之兩造,按如附表貳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4人就應繼分比例1/35部分維持公同共有。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386 全 64,076,000元 同上。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 全 830,000元 同上。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25 全 20,750,000元 同上。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52 全 25,232,000元 同上。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288 全 47,808,000元 同上。 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2 全 110,000元 同上。 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44.39 1/7 20,625元 同上。 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3,660.98 79229/634620 1,705,500元 同上。 1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32.75 1/7 204,010元 同上。 1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494.02 1/7 642,000元 同上。 1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15.58 1/7 77,600元 同上。 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22.97 1/7 326,290元 同上。 1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95.22 1/7 73,455元 同上。 1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304.38 1/7 559,020元 同上。 1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05.42 1/7 158,465元 同上。 1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19 1/7 91,800元 同上。 18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829 521/855 1,161,860元 同上。 19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174.48 全 446,300元 同上。 20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851.18 全 654,080元 同上。 2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97.30 全 51,565元 同上。 2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15 全 225,330元 同上。 2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25 全 271,950元 同上。 24 臺南市○○區○○段0○段000地號 32,691 全 15,364,770元 同上。 25 臺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079 全 507,130元 同上。 26 臺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 27,343 全 12,851,210元 同上。 27 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59 全 82,680元 同上。 2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4.17 全 294,670元 同上。 2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7,883 10/48 5,945,855元 同上。 30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3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32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33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34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35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113 全 169,500元 同上。 36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37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38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39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40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4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42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30 全 495,000元 同上。 43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319 全 478,500元 同上。 4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93.99 1/2 475,190元 同上。 4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95.83 1/2 476,660元 同上。 4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67.64 1/2 454,110元 同上。 4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323.4 全 3,485,100元 同上。 4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6,382.38 1/2 19,786,785元 同上。 4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9.33 全 58,995元 同上。 5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672.53 全 1,008,795元 同上。 5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54.01 全 81,015元 同上。 5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54.01 全 81,015元 同上。 5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54.01 全 81,015元 同上。 5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54.01 全 81,015元 同上。 5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54.01 全 81,015元 同上。 5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22.92 1/2 842,190元 同上。 5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420.04 1/2 2,565,030元 同上。 5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6,810.07 1/2 5,107,550元 同上。 5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16.45 1/2 173,160元 同上。 6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49.84 1/2 279,870元 同上。 6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76.42 1/2 461,135元 同上。 6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9,611 全 106,949,700元 同上。 63 新北市○○區○○段0地號 6,200 全 1,302,000元 同上。 64 新北市○○區○○段0地號 7,490 全 1,572,900元 同上。 65 新北市○○區○○段0地號 25,250 全 5,302,500元 同上。 66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43,740 全 9,185,400元 同上。 67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305,200 全 64,092,000元 同上。 6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8.08 2901/10000 896,060元 同上。 6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13.01 1/9 1,346,795元 同上。 7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7 1/3 160,500元 同上。 7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93.13 1/3 1,489,695元 同上。 7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3.09 1/3 23,710元 同上。 7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43 148/363 1,190,685元 同上。 74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45 148/363 254,205元 同上。 7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3.07 1/3 233,765元 同上。 7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7 1/4 17,425元 同上。 77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7,519.29 1/4 338,365元 同上。 78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306 全 9,918,000元 同上。 79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486 全 31,458,000元 同上。 80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73 全 1,119,000元 同上。 8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9,069 5/12 8,691,125元 同上。 8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2,750 1/2 3,162,500元 同上。 8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958 1/2 13,751,700元 同上。 84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262 1/2 301,300元 同上。 85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4,355 1/3 9,091,500元 同上。 86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137 5/36 5,050,040元 同上。 87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022 1/2 1,277,500元 同上。 88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8,457 全 21,142,500元 同上。 89 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 14,680.53 7/8 42,390,030元 同上。 90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 12.05 全 545,865元 同上。 91 新竹縣○○鎮○○○段○○○段0000地號 10,524 1/3 2,806,400元 同上。 92 新竹縣○○鎮○○○段○○○段0000地號 17,677 1/3 4,713,865元 同上。 93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52.97 全 68,860元 同上。 94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17.84 全 41,030元 同上。 95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26.19 全 34,045元 同上。 96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9.48 全 25,320元 同上。 97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286.29 全 372,175元 同上。 98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229.57 全 298,440元 同上。 9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3,513.95 全 1,159,600元 同上。 10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373.1 全 123,120元 同上。 10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720.1 全 237,630元 同上。 10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3,196.1 全 1,054,710元 同上。 10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924.82 全 305,190元 同上。 10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440.83 全 475,470元 同上。 10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028.41 全 339,375元 同上。 10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320.1 全 105,630元 同上。 10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870.42 全 617,235元 同上。 10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701.65 全 561,540元 同上。 109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 175.1 全 57,780元 同上。 11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19.01 全 547,445元 同上。 11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2 全 55,200元 同上。 11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61.92 全 284,830元 同上。 11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75.99 全 349,550元 同上。 11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239 全 1,099,400元 同上。 115 南投縣○○市○○段00地號 18,940.52 1/4 2,320,210元 同上。 116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35,920.96 1750/30000 7,928,720元 同上。 117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賴蒼苔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4,753 全 4,277,700元 同上。 11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福安公司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16,812 171/180 17,568,540元 同上。 119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福安公司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8,714 104/288 9,332,050元 同上。 1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邱秀城等3人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891 24864/182952 387,490元 同上。 12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邱秀城等3人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118.19 24864/182952 51,400元 同上。 12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邱秀城等3人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802.28 24864/182952 348,905元 同上。 12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邱秀城等3人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80.28 24864/182952 34,910元 同上。 1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邱秀城等3人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500.45 24864/182952 217,640元 同上。 12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邱秀城等3人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650 24864/182952 282,680元 同上。 12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邱秀城等3人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491.4 24864/182952 213,705元 同上。 12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1,212 全 3,272,400元 同上。 12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9 全 104,400元 同上。 129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558 全 2,008,800元 同上。 130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716 全 4,888,800元 同上。 13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354 全 637,200元 同上。 13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498 全 6,744,600元 同上。 13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5,063 全 13,670,100元 同上。 13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52 全 680,400元 同上。 13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陳學時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42 全 653,400元 同上。 13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4.4 1/3 1,010元 同上。 13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19.6 1/3 3,005元 同上。 13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9.6 1/3 6,805元 同上。 13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11.78 1/3 2,705元 同上。 140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68.72 1/3 10,535元 同上。 14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9.17 1/3 6,705元 同上。 14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8.35 1/3 6,520元 同上。 14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13.24 1/3 2,030元 同上。 14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4.8 1/3 1,100元 同上。 14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104.32 1/3 483,990元 同上。 14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590.19 1/3 275,420元 同上。 14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158.76 1/3 36,510元 同上。 14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133.8 1/3 62,440元 同上。 14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林鴻年名義,拍定人陳德深) 277.95 1/3 63,925元 同上。 合計 677,664,165元 二、存款部分: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2,950元及孳息 1.由除2.外之兩造,按如附表貳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4人就應繼分比例1/35部分維持公同共有。 2 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6,360元及孳息 同上。 3 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505元及孳息 同上。 4 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5元及孳息 同上。 5 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94,060元及孳息 同上。 6 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816,555元及孳息 同上。 7 第一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50元及孳息 同上。 8 合作金庫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3,300元及孳息 同上。 9 合作金庫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465元及孳息 同上。 10 新光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745元及孳息 同上。 11 華南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40元及孳息 同上。 12 華南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5元及孳息 同上。 13 華南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5元及孳息 同上。 14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75元及孳息 同上。 15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65元及孳息 同上。 16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75元及孳息 同上。 17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770元及孳息 同上。 18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20元及孳息 同上。 19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5元及孳息 同上。 20 星展(台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1元及孳息 同上。 21 星展(台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1,001元及孳息 同上。 22 星展(台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1元及孳息 同上。 23 星展(台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2,358,647元及孳息 同上。 24 星展(台灣)銀行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 1元及孳息 同上。 25 星展(台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 1元及孳息 同上。 合計 4,284,545元 三、上市櫃公司股票部分: 編號 股票代號 公司名稱 遺產內容 核定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1101 台泥 711,331股及孳息 26,781,610元 1.由除2.外之兩造,按如附表貳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4人就應繼分比例1/35部分維持公同共有。 2 1102 亞泥 982,431股及孳息 41,016,490元 同上。 3 1103 嘉泥 849股及孳息 13,920元 同上。 4 1104 環泥 70,122股及孳息 1,318,290元 同上。 5 1201 味全 1,023,412股及孳息 27,222,755元 同上。 6 1203 味王 1,848股及孳息 49,430元 同上。 7 1210 大成 3,617,325股及孳息 133,660,155元 同上。 8 1213 大西洋飲料 15股及孳息 130元 同上。 9 1215 卜蜂 906股及孳息 63,235元 同上。 10 1216 統一 15,068股及孳息 1,130,100元 同上。 11 1229 聯華 2,795股及孳息 99,500元 同上。 12 1301 台塑 138,116股及孳息 12,513,305元 同上。 13 1303 南亞 1,475,506股及孳息 98,858,900元 同上。 14 1304 台聚 7,365股及孳息 92,430元 同上。 15 1305 華夏 15,274股及孳息 288,675元 同上。 16 1307 三芳 3,379股及孳息 77,375元 同上。 17 1308 亞聚 1,531,484股及孳息 23,584,850元 同上。 18 1309 台達化 622股及孳息 6,560元 同上。 19 1310 台苯 3,903股及孳息 84,495元 同上。 20 1312 國喬 2,736股及孳息 49,380元 同上。 21 1313 聯成 10,627股及孳息 105,735元 同上。 22 1326 台化 2,023股及孳息 172,965元 同上。 23 1402 遠東新 10,275股及孳息 285,130元 同上。 24 1409 新纖 320,786股及孳息 4,009,825元 同上。 25 1410 南染 70股及孳息 1,820元 同上。 26 1413 宏洲 289,402股及孳息 3,545,170元 同上。 27 1414 東和 15股及孳息 100元 同上。 28 1416 廣豐 21股及孳息 315元 同上。 29 1418 東華 6股及孳息 45元 同上。 30 1419 新紡 1,303股及孳息 52,510元 同上。 31 1423 利華 2,045股及孳息 21,370元 同上。 32 1432 大魯閣 263股及孳息 1,855元 同上。 33 1434 福懋 5,484股及孳息 187,550元 同上。 34 1435 中福 1,675股及孳息 9,295元 同上。 35 1436 華友聯 815股及孳息 34,065元 同上。 36 1437 勤益控 1,619股及孳息 36,990元 同上。 37 1438 三地開發(裕豐) 81股及孳息 1,025元 同上。 38 1503 士電 653,809股及孳息 27,884,950元 同上。 39 1504 東元 18,816股及孳息 470,400元 同上。 40 1506 正道 876股及孳息 13,355元 同上。 41 1603 中華電線 184股及孳息 3,900元 同上。 42 1604 聲寶 11,731股及孳息 205,875元 同上。 43 1605 華新 14,753股及孳息 199,165元 同上。 44 1608 華榮 14,404股及孳息 139,570元 同上。 45 1609 大亞 38,812股及孳息 388,120元 同上。 46 1611 中電 19,401股及孳息 173,830元 同上。 47 1701 中化 239,912股及孳息 4,426,375元 同上。 48 1702 南僑 838股及孳息 43,070元 同上。 49 1707 葡萄王 37,906股及孳息 7,107,375元 同上。 50 1708 東南實業(東鹼) 479,573股及孳息 11,965,345元 同上。 51 1709 和益 6,525股及孳息 82,540元 同上。 52 1710 東聯 2,534股及孳息 52,830元 同上。 53 1711 永光 5,846股及孳息 93,825元 同上。 54 1718 中纖 904股及孳息 7,250元 同上。 55 1722 台肥 387股及孳息 17,375元 同上。 56 1762 中化生 60股及孳息 2,045元 同上。 57 1802 台玻 61,034股及孳息 717,145元 同上。 58 1902 台紙 7,815股及孳息 153,955元 同上。 59 1903 士紙 5,732股及孳息 181,700元 同上。 60 1904 正隆 716,427股及孳息 12,465,825元 同上。 61 1905 華紙 56,791股及孳息 573,585元 同上。 62 1906 寶隆 787股及孳息 9,680元 同上。 63 1909 榮成 68,677股及孳息 937,440元 同上。 64 2002 中鋼 30股及孳息 685元 同上。 65 2006 東和鋼鐵 5,175股及孳息 106,860元 同上。 66 2008 高興昌 670股及孳息 8,305元 同上。 67 2101 南港 2,713股及孳息 102,955元 同上。 68 2102 泰豐 10,254股及孳息 116,895元 同上。 69 2103 台橡 2,172股及孳息 53,755元 同上。 70 2104 國際中橡 58股及孳息 2,145元 同上。 71 2105 正新 127,385股及孳息 5,477,555元 同上。 72 2114 鑫永銓 232股及孳息 19,185元 同上。 73 2201 裕隆 365,957股及孳息 7,538,710元 同上。 74 2301 光寶科 12,534股及孳息 606,645元 同上。 75 2302 麗正 125股及孳息 970元 同上。 76 2303 聯電 38,157股及孳息 497,945元 同上。 77 2305 全友 9,899股及孳息 58,600元 同上。 78 2308 台達電 180,038股及孳息 26,195,525元 同上。 79 2371 大同 4,213股及孳息 72,460元 同上。 80 2501 國建 896,229股及孳息 17,745,330元 同上。 81 2504 國產 1,136,185股及孳息 9,055,390元 同上。 82 2505 國揚 132股及孳息 1,650元 同上。 83 2506 太設 1,954股及孳息 22,860元 同上。 84 2509 全坤建 555股及孳息 16,095元 同上。 85 2516 新建 68,890股及孳息 408,515元 同上。 86 2601 益航 12股及孳息 145元 同上。 87 2603 長榮 1,372股及孳息 17,355元 同上。 88 2607 長榮儲運 2,225股及孳息 29,815元 同上。 89 2614 東森 533,767股及孳息 5,262,940元 同上。 90 2701 萬企 6,166股及孳息 80,770元 同上。 91 2704 國賓 62,210股及孳息 1,334,400元 同上。 92 2705 六福 2,778股及孳息 19,640元 同上。 93 2801 彰銀 3,214股及孳息 64,760元 同上。 94 2809 京城銀 1,369,911股及孳息 41,302,815元 同上。 95 2812 台中銀 10,797股及孳息 125,245元 同上。 96 2834 臺企銀 2,368,021股及孳息 28,534,650元 同上。 97 2880 華南金 568,048股及孳息 11,218,945元 同上。 98 2882 國泰金 69,807股及孳息 2,774,825元 同上。 99 2883 開發金 331,414股及孳息 2,969,465元 同上。 100 2885 元大金 107,181股及孳息 1,929,255元 同上。 101 2886 兆豐金 8,036股及孳息 225,005元 同上。 102 2889 國票金 9,159股及孳息 94,335元 同上。 103 2890 永豐金 32,151股及孳息 384,200元 同上。 104 2891 中信金 220,789股及孳息 4,426,815元 同上。 105 2892 第一金 404,348股及孳息 8,592,395元 同上。 106 2901 欣欣 37股及孳息 850元 同上。 107 2903 遠百 70,738股及孳息 1,637,580元 同上。 108 2905 三商 7,096股及孳息 128,080元 同上。 109 2913 農林 5,432股及孳息 83,105元 同上。 110 2915 潤泰全 787股及孳息 55,715元 同上。 111 4706 大恭 3,265股及孳息 62,035元 同上。 112 5876 上海商銀 1,940,153股及孳息 96,328,595元 同上。 113 9902 台火 135股及孳息 1,250元 同上。 合計 719,487,895元 四、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部分: 編號 公司名稱 遺產內容 核定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三陽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856股及孳息 69,100元 1.由除2.外之兩造,按如附表貳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4人就應繼分比例1/35部分維持公同共有。 2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115股及孳息 790元 同上。 3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196股及孳息 5,045元 同上。 4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4,817股及孳息 872,955元 同上。 5 台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19股及孳息 22,060元 同上。 6 台灣電容器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757股及孳息 18,200元 同上。 7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2,720股及孳息 27,440元 同上。 8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28股及孳息 3,455元 同上。 9 世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股及孳息 330元 同上。 10 中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4,022股及孳息 30,580元 同上。 11 台灣綠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股及孳息 115元 同上。 12 三之股份有限公司 4,800股及孳息 48,966,310元 同上。 13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933股及孳息 1,975元 同上。 1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7,188股及孳息 221,000元 同上。 15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316股及孳息 22,745元 同上。 16 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252股及孳息 396,535元 同上。 17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7股及孳息 22,445元 同上。 18 啟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及孳息 137,440元 同上。 19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786股及孳息 88,615元 同上。 20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79,606股及孳息 6,570,460元 同上。 21 台灣固特異股份有限公司 50股及孳息 6,565元 同上。 22 指南客運 115,425股及孳息 1,692,035元 同上。 2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3,673股及孳息 66,100元 同上。 24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6,869股及孳息 497,570元 同上。 25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299股及孳息 54,960元 同上。 26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42股及孳息 40,685元 同上。 27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16股及孳息 60元 同上。 28 台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及孳息 204,185元 同上。 29 台陽股份有限公司 2,970股及孳息 242,395元 同上。 30 清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4,000股及孳息 1,293,060元 同上。 31 崇彬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4,000股及孳息 3,350元 同上。 32 屯鹿股份有限公司 400股及孳息 51,405元 同上。 33 清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450,000股及孳息 15,948,520元 同上。 34 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90股及孳息 5,630元 同上。 35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5,060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36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40,947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37 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61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38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1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39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11,790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0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42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1 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228,681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2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26,529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3 京禾股份有限公司 3,000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4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15,799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5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4,566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6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1,361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7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6,042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8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853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49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738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0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89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1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6,228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2 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500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3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1,130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4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168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5 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8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6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4,667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7 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8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614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59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154,881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60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169,622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61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2,492股及孳息 0元 同上。 合計 77,584,115元 五、債權部分: 編號 遺 產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華友聯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33,277元 1.由除2.外之兩造,按如附表貳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4人就應繼分比例1/35部分維持公同共有。 2 華電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1,786元 同上。 3 華紙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505,017元 同上。 4 中鋼公司畸零股款 1,356元 同上。 5 高興昌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3,598元 同上。 6 潤泰全球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44,466元 同上。 7 三陽金屬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87,543元 同上。 8 華國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35,543元 同上。 9 台灣伍中行未領現金股利及清算分配款 56,326元 同上。 10 世界書局未領現金股利及減資退還股款 182元 同上。 11 台糖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2,077,276元 同上。 12 李長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領現金股利及收購對價金 7,687,067元 同上。 13 台灣固特異公司減資退還股款 28,766元 同上。 14 北關公司未領現金股利及清算分配款 509,058元 同上。 15 清泉租賃公司未領現金股利及清算分配款 8,310,000元 同上。 16 渣打商銀未領現金股利及收購對價金 29,659,264元 同上。 17 花旗(台灣)商銀收購對價金 101,361元 同上。 18 陳德深遺產稅之溢抵稅款 237,056元 同上。 19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領現金股利 250,210元 同上。 20 臺南市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 1,899元 同上。 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金及應收利息(111年度存字第2202號) 17,460元 同上。 合計 49,648,511元 附表貳:繼承人應繼分及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王喜美 1/30 1/30 2 王陳明珠 1/5 1/5 3 王忠和 1/30 1/30 4 王丁輝 1/30 1/30 5 王介五 1/30 1/30 6 王秀英 1/30 1/30 7 許王玉慧 1/30 1/30 8 翁志誠 1/20 1/20 9 翁崇彬 1/20 1/20 10 翁碧霞 1/20 1/20 11 翁翠霞 1/20 1/20 12 廖宗琦 1/35 1/35 13 廖淑容 1/35 1/35 14 廖淑婷 1/35 1/35 15 廖美智 1/35 1/35 16 廖美雲 1/35 1/35 17 陳周美捉 1/15 1/15 18 陳俊嘉 1/15 1/15 19 陳重吉 1/15 1/15 20 何輝煌 公同共有 1/35 共同負擔1/35 21 何明捷 22 何翊芯 23 何翊芸 24 廖淑婉 1/35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