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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曾育祺

上訴人
即被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68萬0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萬2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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