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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即被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部分請求廢棄,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同)32,986,528元【計算式:31,246,978元(=美金1,112,190元×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11年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8.095元)+1,739,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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