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劉暉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起 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48萬5,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048萬5,760元(計算式:1,148萬5,760元-100萬元=1,048萬5,7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