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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溫祖明洪文慧林承歆

上訴人
即原告
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48萬5,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048萬5,760元(計算式:1,148萬5,760元-100萬元=1,048萬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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