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