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7,034,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60,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