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 原告
- 林麗雅
- 訴訟代理人
- 黃任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家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鈞律師
- 被告
- 林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曾淑孟律師
- 被告
- 林群翔
- 被告
- 林珊羽
- 被告
- 林明玲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其中當事人「林珊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珊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更正後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更正後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當事人 應負擔比例 林麗玲、林群翔 1/2 林珊羽 1/4 林明玲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