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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宇鈞律師
被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曾淑孟律師
被告
林群翔
被告
林珊羽
被告
林明玲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其中當事人「林珊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珊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更正後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更正後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當事人 應負擔比例 林麗玲、林群翔 1/2 林珊羽 1/4 林明玲 1/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