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志宏
- 即被告
- 高舶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祥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6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高志宏、高舶軒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高志宏、高舶軒之上訴利益分別核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1萬6,000元、9萬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