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珮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嘉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萬8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98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萬8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