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46號
- 原告
- 周良玉
- 原告
- 李昕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
- 被告
-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克信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被告
-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判決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判決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四、㈡、3.(判決第6頁第5至6行) 該函於111年12月日送達展雲公司 該函於111年12月23日送達展雲公司 事實及理由欄四、㈤(判決第7頁第30至31行、第8頁第1行) 是周良玉、李元請求鍾克信應與展雲公司就前開價金之返還負連帶責任一節,即屬無據。 是周良玉、李昕請求鍾克信應與展雲公司就前開價金之返還負連帶責任一節,即屬無據。 附表編號1.「原告主張求償金額」欄 萬元(實際付款萬2,000元,請求金額係墓地按代銷價計算、塔位依實際單價計算) 186萬8,000元 附表編號1.⑶「買賣標的物」欄 系爭土地蓬萊陵園長愛園區墓地設施1單位(每單位面積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