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周國發即意水軒農產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周國發即意水軒農產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1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 110年11月25日 14,7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