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71號
- 聲請人
- 泓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文
- 代理人
- 陳欣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泰碩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惠) 彰化商業銀行 木柵分行 110年11月3日 54,062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