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璋
代理人
李端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唐錦璋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111年1月25日 1,000,000元 FD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1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