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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梁夢迪

聲請人
音悅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芬
代理人
李峻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音悅音響有限公司 (負責人:侯芬) 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1年2月28日 4萬9,933元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1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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