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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周逸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緋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415元,其中1,337,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其中246,558元,即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7所示部分,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96元(計算式:14,266+830=15,09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本院收狀日期)所提民事起訴狀未具原告簽名或蓋章,亦未附具繕本,與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項規定有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需含證物影本)到院。

原告請求金額附表:(新臺幣/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1 薪資差額 31,333  2 預告工資 60,000  3 特休工資 21,000  4 資遣費 55,385  5 年終獎金賠償 180,000  6 失業補助金賠償 197,856  7 退休金提繳賠償 78,840  8 精神賠償 360,000  9 返還投資額 600,000  10 懲罰性賠償金 1  總計  1,5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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