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1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1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